收藏本站 您好,欢迎来到船舶世界 请登录 免费注册 行业导航 产品 求购 企业 动态 展会 招聘
分享到:


规范排污许可正副本管理,首证3年有效期3事项需申报登记

富商网络(www.b2b123.org)摘选

       去年年底,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以及*办公厅印发的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,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排污办法》)。

       《排污办法》中指出对污染物产生量大、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,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。
       《排污办法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核、发放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、撤销、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、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*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,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。
       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,正本载明基本信息,副本包括基本信息、登记事项、许可事项、承诺书等内容。
      《排污办法》指出,排污单位需对下列3项事项进行申报,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:
    1.主要生产设施、主要产品及产能、主要原辅材料等;
    2.产排污环节、污染防治设施等;
  3.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。
    《排污办法》要求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,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、真实和合法的;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,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,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。
 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     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,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

    《排污办法》还鼓励社会公众、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。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,自觉接受公众监督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,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*。接受*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,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,同时为*人保密。


来源:环保部

分享到: